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大庆市经济学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大庆市经济学会是由大庆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高等院校和大庆市经济理论与实际工作者自愿组成,经大庆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批准和市民政局审核登记,从事经济理论与实践研究、经济学知识宣传普及和学术交流等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的市级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组织大庆经济科学理论和实践工作者,开展经济科学研究、宣传普及和学术交流,促进大庆经济科学繁荣发展和学科人才成长,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服务,为繁荣发展经济学理论研究,推动理论研究与实践相结合,服务大庆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助力大庆经济、城市“两个转型”与“两个升级”, 推进大庆“两化”城市建设,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本会任务:
(一)组织开展经济学理论研究活动;
(二)组织开展经济学知识普及活动;
(三)组织开展经济学学术交流考察活动;
(四)组织开展经济学学术成果评奖活动;
(五)负责学会组织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凡承认学会章程,符合学会会员条件的个人和大庆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大专院校等均可申请入会,经学会批准后成为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
第六条 个人或团体入会,需向学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由学会秘书处审查后报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
第七条 学会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热心支持本团体工作的领导干部,或长期从事经济学相关领域研究的专家学者。
第八条 学会团体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定数量的学会个人会员;
(二)有固定的办事机构或办事人员;
(三)有独立开展学术活动的组织能力。
第九条 本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活动;
(二)获得本会学术信息和资料;
(三)优先在本会会刊上发表学术成果;
(四)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监督权;
(五)享有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条学会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二)团体会员按照规定交纳会费;
(三)反应学术信息,提供学术资料;
(四)推荐学术成果和学术人才;
(五)完成学会交办的任务。
第十一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申请退会需向学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由秘书处报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会员两年以上不参加学会活动,按自动退会处理。会员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经学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可取消其会籍,并书面通知本人或团体会员单位。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三条 本会是大庆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大庆市经济学会的领导、协调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是大庆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第十四条 本会挂靠单位是大庆师范学院。本会办事机构在行政上受挂靠单位领导。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人数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 审议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 制定,修改学会章程;
(三) 选举产生学会理事会;
(四) 决定学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学会领导机构。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大庆市经济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者组成,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推荐下届理事会候选人;
(三)选举产生学会常务理事会和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制定、修改、实施学会工作计划;
(五)审议通过学会秘书处工作报告和学会经费收支报告。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是学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学会领导机构,代行理事会职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若干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
事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是学会的办事机构,业务上受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领导,行政上受挂靠单位领导。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人员组成。
第二十二条 学会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 执行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定,向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 负责学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处设在大庆师范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须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团体会员会费、财政拨款、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六条 本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佳路23号。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