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大庆转型发展全面振兴进程中,哲学社会科学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繁荣发展我市社会科学事业,确保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坚持面向大庆、面向现实、面向应用,主要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着力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突出应用对策性研究,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同时兼顾基础理论研究,促进学科建设(不包括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第三条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一般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的方式立项,特殊情况可采取委托方式立项,形成以项目为纽带,以项目负责人为龙头的研究机制。研究项目分为重点研究项目和一般研究项目。
第四条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由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立项、结项、推广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市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委员会负责研究项目评审、鉴定等工作。
第五条市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委员会由相关领导和不同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组成,下设若干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践经验,思想作风正派。
第二章项目申请
第六条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每年初公布参考选题和受理申请。申请立项,须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大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立项申请书》(以下简称《立项申请书》)一式3份,由所在单位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和电子版一同报送市社科规划办。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须严格按要求填写《立项申请书》,不得弄虚作假,各单位要严格审查把关,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职务和研究指导能力,并对项目研究过程负全责。其他参加者一般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职务和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职务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参加者中须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职务人员,项目参与人员原则上不超7人。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每年度只能申报一个研究项目,项目内容不得与已经确定过的立项研究项目或已经向其他机构申请的研究项目相重复。
第三章项目立项
第十条市社科规划办于每年初组织召开立项评审会,由市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家组对申请项目或委托项目进行评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立项评审会。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须对申请项目作全面、具体的介绍和说明。专家组就人员构成、主客观条件、研究内容、目的意义、研究方法、应用价值、完成时间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专家组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审办法提出立项建议。市社科规划办会同专家组研究决定是否立项,并确定重点研究项目和一般研究项目。
第十三条确定立项的研究项目,由专家组、市社科规划办签字盖章确认,正式立项。《立项申请书》一份由市社科规划办存档,一份由所在单位管理部门保留,一份由项目负责人留存。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须定期向市社科规划办和所在单位管理部门报告研究项目的进展、质量和问题等情况。市社科规划办和所在单位管理部门将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应按本办法做好项目自我管理,组织项目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第十六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管理部门同意,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变更或增补项目组成员;
3.项目延期;
4.项目中止;
5.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七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社科规划办撤销项目: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与批准项目的设计严重不符;
4.延期时限内仍不能完成;
5.重新结项仍未通过。
第五章项目要求
第十八条研究项目成果形式一般为研究报告、著作、论文,以研究报告为主。研究类型一般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综合研究,以应用研究为主。每个项目结项之前,一般至少有一篇阶段性研究成果在公开刊物上发表。
第十九条 立项的研究项目一般要求当年11月份前完成结项,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至次年6月份前完成结项,对未经批准没有按时限要求完成和延期时限内仍不能完成研究项目的,按自动撤项处理,项目负责人取消立项资格一年。
第二十条规划研究项目最终研究成果材料一般由研究报告原稿、研究报告摘要(由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对策建议组成,以对策建议为重点,5000字左右)和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文章三部分组成。研究大庆问题的应用对策研究成果未公开发表也可申报结项。
第二十一条研究报告原稿和研究报告摘要经《知网》检测,复制比均不得超过30%。
第六章项目结项
第二十二条申请结项,项目负责人须提交《大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结项审批书》(以下简称《结项审批书》)一式3份,并提供最终研究成果及相关材料1套和电子版,由所在单位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社科规划办。
第二十三条市社科规划办每年在年中和年末组织两次结项鉴定会,由市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家组对申请结项的研究项目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市社科规划办会同专家组研究决定是否结项。
第二十四条结项未通过的,允许项目组对成果进行修改和补充资料,参加下次结项。重新申请结项仍未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第二十五条 研究成果结项通过后,由市社科规划办办理结项手续。《结项审批书》一份由市社科规划办存档,一份由所在单位管理部门保留,一份由项目负责人留存。
第七章项目资助
第二十六条对通过结项的研究项目,评选出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次,对优秀等次研究项目市社科规划办给予经费资助。
第二十七条优秀等次研究项目资助额度,根据项目完成质量和财政经费情况,按等级进行资助。
第八章成果推广
第二十八条市社科规划办、研究项目组和项目组所在单位,要加强对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研究项目成果的宣传推介和应用转化,充分发挥其服务决策和推动发展的作用。
第二十九条凡通过结项的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优秀研究项目成果,市社科规划办将优先推荐参加省、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活动。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2013年5月3日制定试行,于2015年1月重新修订,2016年1月第二次修订,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大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办公室设在大庆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大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3月8日